通力合作 加强劳动保护 保障女职工健康

中国疾病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俞文兰研究员专访
作者:高玮 单位: 来源:中国妇产科在线
2015-8-27 阅读

 中国疾病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 俞文兰

 

中国妇产科在线:首先请您谈谈什么是女职工劳动保护?
 
俞文兰:女职工劳动保护主要是保护生产过程中劳动条件对女职工身体的影响,防止职业有害因素对女性生理机能造成损害,保护女职工职业健康,以及孕育健康的子女。

 

中国妇产科在线:为什么我国要强调女职工劳动保护呢?

   

俞文兰:国家强调性别平等,男女职工享受同等的劳动保护待遇,但由于女性有特殊的生理机能,比如月经、怀孕、生育、哺乳等,相对于男职工,女性在接触职业危害时其健康比较脆弱,所以国家强调特殊保护。女职工在享受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的普通公民、职工应享有的合法权益外,还享受国家为女职工特殊生理机能规定的法律法规,比如《女职工劳动保护的特别规定》(附录《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给予女职工特殊时期的特殊劳动保护。特殊时期是指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特殊保护主要包括限制特殊时期的女职工从事禁忌劳动,孕晚期、哺乳期不得延长劳动时间和不得安排夜班劳动,以及在产假和哺乳期有休假的规定。
  

中国妇产科在线:目前的确还存在一些企业,比如说中小型企业流水线上的流动女工,她们的健康不容忽视的。请您从整体上谈谈我国目前女职工劳动保护还存在哪些具体问题?

   

俞文兰:我国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从整体上说是比较全面的,从1988年以来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比如说《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已经形成了比较完善的法律体系,女职工的各项权益基本上可以得到保障。但由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就业模式发生了很大改变,很多女职业就业于非公企业,即中小型民营企业,接触多种职业危害因素,劳动保护得不到落实,女职工孕期和哺乳期从事禁忌劳动的情况仍然存在;存在妇女怀孕七个月以上以及哺乳期仍然接触有害因素作业的现象,如孕妇接触有毒化学物、高强度噪音和重体力劳动等;在工作环境中仍然存在性别歧视和不平等待遇现象;另外女职工个体的劳动保护意识较差,不懂得自觉主动保护自身健康。


中国妇产科在线:针对这些问题,您认为应作怎样的努力来改变现状?

   

俞文兰:全面进行女职工劳动保护是相对比较复杂的过程,需要全社会、各级部门鼎力合作来完成。总体来说最主要的几个层面是:政府、企业、专业机构及劳动者本身;此外,非政府组织也应该支持和推动。政府主要是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法律法规需及时更新修订及完善;法律法规出台后需加强监管,目前中小型企业对法律法规的执行不好,对此政府也努力加强对企业的监管工作。
    从企业角度,首先强调企业应遵循法律责任和履行社会责任,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加强女职工保护,关爱女职工的健康与发展。企业应该主动改善劳动环境,给女职工创造更好的工作条件,存在职业危害作业的岗位要以书面方式告知女职工。从专业机构角度,需做的工作还很多,需要开展大量调查研究,更加深入细致地为女职工提供咨询、培训及相关服务。从劳动者本身,她们的配合至关重要,针对流动女工群体,她们文化程度较低,整体素质较差,需要加强培训,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加强自觉保护,才能达到理想的目的。综上所述,我们必须从社会、政府、企业、劳动者本人等方面全方位共同努力。


中国妇产科在线:女职工在孕期应该享受哪些特殊的劳动保护?

   

俞文兰:孕期是指女性从受孕到胎儿出生的一段时间,即我们所说的十月怀胎,通常为280天。《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规定,女职工孕期不能适应原来的工作条件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工作时间或安排夜班,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此外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孕期女职工从事禁忌劳动范围规定的作业。
    禁忌劳动范围主要包含:生殖毒性的化学因素,如铅、汞、苯、镉、二硫化碳、甲醛等,抗癌药物、麻醉剂气体,这些化学物主要可致畸、易致流产等;对孕妇和胎儿有健康影响的物理因素,如电离辐射、高强度噪声、振动、高低温、重体力劳动等。
    孕期需要特殊保护的原因有两个方面:一方面女职工怀孕后,体内各器官系统的负担加重,劳动能力受到一定影响;另一方面,胎儿正常发育需要一个良好的环境,如果接触职业危害,可能使胎儿发育受到影响,为了保证胎儿正常发育、免受职业危害的影响,需要给予特殊保护。

 

中国妇产科在线:工作环境会接触到有机溶剂,例如苯等,这些有害因素有什么特殊伤害?

   

俞文兰:女职工在工作场所可能接触到多种有害因素,主要分成以下四类:化学毒物,如铅、苯、氢、汞,已确定其生殖毒性;物理因素如电离辐射、电磁辐射、振动、超高低温,最新版《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把高强度噪声暴露作为孕妇禁忌从事的劳动;生物因素,如病毒、细菌,皮毛加工,林区作业可能接触到布氏杆菌、森林脑炎病毒等;此外,超长时间、超强负荷、人机工效学因素导致的职业伤害,纳米、转基因工程等高新技术带来的职业危害,目前也越来越受到关注。
    苯对女工的影响非常大,苯是一种挥发性强的无色透明液体。工业生产中苯主要用作溶剂及化工原料,橡胶、涂料、喷漆、制药、染料、农药等工业均可接触苯;苯也用作装饰材料、人造板家具、粘合剂等。
    苯主要以蒸气状态经呼吸道吸入,少量经皮肤吸收。短时间内吸入大量苯蒸气可引起急性苯中毒,主要表现为中枢神经系统症状。重中毒可出现再生障碍性贫血。长期接触高浓度苯可引起白血病。较多见的是低剂量长时间接触的慢性中毒,出现造血系统的变化,如白细胞数持续降低,有血小板减少,皮肤粘膜出血倾向。

    女工接触高浓度的苯可导致月经紊乱、经期延长、月经量过多,有报道不孕的发生率增高。苯可透过胎盘屏障而直接作用于胚胎组织,因此孕期接触苯及其系列化合物,可能会导致胎儿发育迟缓,出现低体重儿,自然流产和死胎的危险性增高。
    苯还可通过乳汁传递,对婴儿健康造成影响。哺乳期接触苯可在母乳的乳汁中检测到苯。


中国妇产科在线:《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附录部分——即《女职工经济劳动范围》的特点以及完善情况?

   

俞文兰:2012年,《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修订过程中,我参与了《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修订工作。其主要修订有:1、强调企业的主体责任,要求企业主动改善劳动环境。2、企业应加强女职工培训与职业危害告知。3、强调女职工特殊时期的劳动保护,减少一般时期的禁忌范围。4、在保护妇女劳动过程中健康和就业限制之间找到平衡点,既要保护女职工健康,又要减少就业限制,推动女性就业。
  

   由于改革开放以来妇女劳动卫生研究多年缺失,有些条文找不到充分的修订依据,基本沿袭原条文,因此修订后的禁忌劳动范围目前还存在一些问题。《禁忌劳动范围》涉及到众多的标准,专业性太强,企业在实施过程中可操作性比较差。目前,全国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正在协调政府有关部门努力推进其修订工作,通过系统的调查研究,梳理国际上的法律法规,既要适合我国国情,又要与国际接轨,并增加其操作性。


    总之,目前我国有大批流动女工从业于中小型非公企业,接触多种职业有害因素,需要加强她们的劳动保护。在此也呼吁社会各个层面共同努力,全面致力于保护女职工的身心健康。

 

中国妇产科在线:非常感谢您的耐心解答!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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