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4月25日至5月1日是第14个《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为深入宣传贯彻《职业病防治法》,进一步普及职业病防治知识,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决定联合开展2016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宣传主题是“健康中国,职业健康先行”。
职业病包括哪些疾病?
根据2013年12月23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全国总工会联合修订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我国法定职业病包括10类132种:(1)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2)职业性皮肤病;(3)职业性眼病;(4)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5)职业性化学中毒;(6)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7)职业性放射性疾病;(8)职业性传染病;(9)职业性肿瘤;(10)其他职业病。
职业病防治的责任主体是谁?
职业病防治的责任主体是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法》第四、五、六条对此进行了规定:(1)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2)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用人单位承担哪些法定义务?
(1)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2)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危害承担责任;
(3)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
(4)保证工作场所符合职业卫生要求;
(5)申报职业危害项目;
(6)采取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7)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8)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
(9)设置公告栏、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10)设置报警装置和配置现场急救设施;
(11)实施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
(12)向用人单位提供产品中文说明书和警示说明;
(13)如实告知劳动者真实信息;
(14)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
(15)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16)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17)及时报告职业危害事故;
(18)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和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有危害的作业;
(19)职业病诊断时如实提供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等资料;
(20)及时安排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
(21)按照国家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
(22)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
劳动者享有哪些卫生保护权利?
(1)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2)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3)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
(4)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5)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6)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7)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行使以上权利。因劳动者依法行使正当权利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其行为无效。
用人单位应采取哪些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1、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2、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3、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5、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6、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保障职业病防治所需的资金投入;
8、为劳动者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9、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10、安排专人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11、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并将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安监局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12、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13、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14、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15、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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