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9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消除对女性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强调,女性在享有相同就业机会权利的同时,在工作条件中也享有健康和安全保障的权利,包括保障生育机能的权利。也就是说,女性不仅享有就业平等的权利,也享有健康安全的权利。对女工提供如此广泛的保护,是基于女工生理机能及身体特点不同于男性。由于女性有月经、妊娠、分娩、哺乳等生理机能的变化过程,在同样作业环境下,职业性有害因素对女性身体的不良影响更显著。同样的劳动条件,男女所受的影响不同,如在负重作用下,有可能影响生殖器官的位置和功能。另外,对女工的特殊保护是女工抚育子代的需要,孕期接触具有胚胎毒性的物质并达到一定剂量时,容易造成胚胎的死亡和胎儿的畸形,哺乳期女性接触高剂量的化学物质,有导致婴幼儿中毒的危险。月经、怀孕、哺乳是女性特殊的生理时期和现象,加强女职工经期、孕期、哺乳期劳动保护,有利于女性整体健康和谐发展,有利于保护下一代的健康,维护劳动力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在科技发展日新月异的今天,新科技产品为社会创造财富的同时,也给工人的健康带来了各种危害,导致了各种各样的职业病。女职工作为当前社会不可或缺的一个群体,为社会与经济的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为了保护女工的健康,防止怀孕女工及胎儿健康受损,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也随科技进步而不断更新。世界上工业先进的国家,如美国,加拿大,欧盟的英国、德国、法国,亚洲的日本、新加坡等国均制定了禁止女工从事有害性、危险性相关工作的法律规定,对于职业伤害赔偿也都有严格的规范。
一、英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工业革命始于西欧,英国是第一个开始工业革命的国家,英国政府为改造工人的工作环境,以立法方式保护工人的健康与安全。英国制定的最早有关女工的法律法规为《性别歧视法》,但《性别歧视法》与《工厂法》中对女性雇佣的准则,特别是一些保护女工的规定有冲突。因此,1989年,英国大规模修订《就业法》时,将保护职业女工雇佣等条款均纳入《就业法》中,解除了与《性别歧视法》相冲突的部分,即解除过去对女工保护的限制,并明确规定保护女性在就业方面与男性平等的机会,同时规定在女性怀孕与生产后的时期,以及与其他会影响到女性健康环境下,要遵守该法第38章Newtimes RomanI中所立的保护女性的规定。
1999年《工作健康安全管理办法》是最新的实施办法,有关女工职业安全与健康受该办法所规范。该办法中提到,产妇与孕妇的定义是指怀孕的女工与产后六个月内,或正在哺乳的女工。为保护女性与胎儿的健康安全,若对产妇孕妇或是胎儿的健康与安全造成危险,不论来自工作过程或是工作环境,或是物理性的、生物性的、化学性的危险物质,包括欧盟所规定的危险物质,均应限制孕妇与产妇工作。
二、美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美国法律对性别歧视有许多规定与实施细节,在工作场所力求做到男女平等。如在美国所有契约中的雇主,都应遵守《1978年怀孕歧视法》(PregnancyDiscriminationActof1978)的规定,歧视怀孕属于性别歧视之一种,女性不应该因为生育小孩需要时间离开工作而遭受处罚,怀孕与生产休假离开一段合理的时间是正常的。婴儿出生后,女工在合理时间内回到职场,应该回到原先的工作地位与薪水。
但对女性从事有害性、危险性工作的限制,则一直没有制定独立的法律,来特别保护和限制女性从事某些职业与工作环境。美国《职业安全健康法》(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Act)是保护工人
健康安全与工作环境的法律。此法设立了劳工的职业健康安全标准,对危险工种的规定,也规范了男、女工平等的标准。但是,美国法律保障工人有拒绝接受危险工作的权利,当发现工作环境不安全或不健康时,有权拒绝工作,但必须有足够理由确定当前的工作正处在暴露危险之下。工人可以要求雇主改善危险情况或更换工作。若工人因拒絶工作,遭受雇主的歧视,或雇主不理会工人的要求时,工人可以向“职业安全健康署”(OSHA)报告,该署有权对雇主的违法行为开展调查,并进行司法仲裁。
三、加拿大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加拿大政府一直努力改善女性地位,1985年出台了《加拿大权利与自由》(Canadian Charter of Rights and Freedoms),旨在保障所有加拿大人受到法律平等的保护,禁止种族、性别、肤色、宗教、年龄、身体或智能残障者的歧视。1986年加拿大国会通过《公平就业法》(Employment Equity Act),为了反对并纠正社会上对某些团体因偏见所造成在就业与晋升上的歧视,而成为加拿大反歧视的法律基础。1995年联邦政府采用立法与决策基于性别分析的原则,进一步推进男女平等的理想。加拿大提倡性别平等的就业原则,女性在公平就业机会的原则下,有与男工竞争相同工作的机会,但对暴露于危险工作的法律没有特别规定。女性在选择工作时,必须使用《加拿大劳工法》(CandaL abour Code)和《职业卫生安全法》(Occupational Healthand Safety Act)所规定的“要求被告知的权利”与“可以拒绝从事危险工作的权利”来保护自己。此外,工人也有权利参加职业健康与安全委员会成为健康与安全代表,记录工厂的状况与问题,要求雇主改善或提供政府参考,以减少职业意外并避免职业病的发生,改善工人健康与安全。对于怀孕女性,加拿大联邦依据《辐射线保护法》,亚伯大省的《辐射线保护规定》中明确规定,从事辐射线工作的工人(指直接涉及使用指定的辐射设备或辐射原料的工人),尤其对怀孕女工暴露于离子辐射的可能,尽量降到合理最低,保护胎儿不受离子放射的伤害。孕妇、产妇与一般工人一样,有拒绝从事危险工作的权利,可以从工厂的医生或当地的注册医生提供医疗证明,说明该工作是否对母亲与胎儿的健康有害。当工作选择权交给工人本身时,政府需要提供教育与入职前训练课程告知工人相关的危险程度,再由工人自己决定。
加拿大的亚伯大省有害健康的危险工业规定以2000年的《职业卫生安全法》(Occupational Healthand Safety Act)为依据,包括噪声规定、化学危险物规定、急救规定、爆炸物安全规定与矿工安全规定。另立相关的《辐射保护法》、《辐射保护规定》、《危险物品运输与处理法》等。
四、欧盟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欧盟共同体自1972年签约(The Treatyof Community)以来,各会员国要遵守欧盟指令,要求各成员国改进工作环境,确保工人的健康与安全而规定最低要求标准。欧盟共同体主张男女应该公平进入劳动物力市场,就业时男女应享有均等就业工作机会,并在1976年制定《公平就业法》,目的在于消除男女就业时的障碍,但同时又要公平的保护女性,特别是孕妇与产妇,同时也要考虑女工的生理特性而给予特别的保护,包括她们在产假之后,能够回到原来的工作岗位。依据《国际劳工组织》(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的说法,一般而言,男性与女性对物理性、生物性与化学性的反应没有太大的区别,因此,欧盟法律制定为保护工人健康安全而禁止使用的危险化学物质与最低接触限值也对所有工人使用,除了“孕妇与产妇”有特别的限制之外,对一般女工没有设限。
基于保护工作中的孕妇与产妇的工作安全与健康,确保她们的工作权利,不能因性别因素或怀孕与生产,而遭受不同于男性的待遇,并且保护她们不会受到影响健康的危险因素的危害,孕妇与产妇应得到产假的权利等,欧盟制定《改善孕妇与产妇工人的健康与安全办法》,保护工作中产妇与孕妇的基本准则。欧盟各成员国则依据此准则,另制定适合自己国家的法律与实施细则。为促进孕妇与产妇的就业时的安全,欧盟组成一个《保护工作安全卫生与健康顾问委员会》(Advisory CommitteeonSafety,Hygieneand Health Protectionat Work)评估物理性、化学性与生物性的有害物质,及在工业过程中被认为对孕妇、产妇的安全与健康有危险的物质。一般性的保护原则涵盖了孕妇与产妇女工身体的与心理的疲惫、姿态、移动与其他因工作造成各种形式的身体与心理的压力。除此之外,雇主应该评估对孕妇与产妇造成的危险性质、程度,及在危险物质下暴露时间的长短,以确定禁止工作的范围,若无法避免接触危险性、有害性物质,至少应遵守一般保护工人暴露于危险物质职业暴露指数限制。
五、日本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日本政府规范有关女工的法律包括《劳动基准法》、《劳动安全卫生法》与《女性劳动基准规则》。《劳动基准法》六十四到六十八条款规定,是有关女工劳动保护的规定。指出雇主不得使用任何十八岁以上的女性从事坑道内的工作,也不能使孕妇与产妇(生产后未满一年的女性)从事操作重物的工作及在散发有害气体的场所中工作。为实施这些法则,另制订了《女性劳动基准规则》,规定孕妇与产妇不能从事的业务,如重物、高温、低温、焊接、接触铅、水银、铬、砷、黄磷、氟、苯胺等,以及从事岩石或矿山的破碎等工作,并做了具体限制。
六、新加坡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新加坡的职业安全立法主要是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其下设工业健康局,负责管理劳工的安全事务,提供职业安全与健康的训练,工业安全局则负责修订与执行有关劳工职业安全的法规。新加坡宪法保障男女平等的基本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新加坡法律反对任何形式的歧视,包括种族、性别与宗教等的歧视,在《就业法》(Employment Act)中规定,保护男女工人就业平等,男女工人被雇主任意解聘,可以向人力资源部申诉纠正。《工人赔偿法》(The Workmen’s Compensation Act)规定女工与男工享有相同的与工作伤害相关的赔偿原则。在该法中,除了第九十一章第九部分产妇的保护与福利的条款之外,没有其他的保护性法律。为达到执行《就业法》的目的,新家坡人力资源部长可以制定雇用女性的工作环境与情况的特殊规定。《就业法》第九十一章补充条例,第139条规定《女性劳工雇用规定》(The Employment of Female Workmen Regulation)禁止雇用怀孕女性在夜间工作,除非为了工作需要,女工需出具书面同意书,并由注册医师或政府医官书面证明。任何人雇用怀孕女工违反规定者,则为有罪。
新加坡女工从事有害性、危险工业与男工所受的限制相同,为保护工人工作的安全与健康,新加坡政府在《工厂法》中规定有关工作环境安全与工人健康的规定,由新加坡政府人力资源职业健康局强制执行。这些规定除了一般健康、福利条款之外,在《特别健康安全与福利条款》规范危险工业的范围与预防方法。对女性从事的有害性危险工业的规定,依男女就业机会平等的原则,没有特别限制女工,除了孕妇与产妇禁止夜间工作的保护法令之外,其他任何工业,女工与男工均遵守相同的法律。
从历史时期看,早期的关于女工的国际标准主要侧重于保护女性的健康和安全、工作条件及其生理、生育功能。从20世纪60年代中期开始,越来越多的注意力集中在通过致力于使女性能够在经济发展领域实现其全面潜力的实用方法促进女性和男子平等权利上,包括诸如结社自由,向女性提供取得劳动力市场所有位置的机会以及承认男女共同承担家庭责任等问题。女工保护的劳工标准从大的方面看,可分为两类,一是以保护女性的生殖和生育能力为目的的措施,另一类则从对女性的能力和恰当社会角色的观点出发,根据女性的性别和(或)社会性别而采取的措施。在国际社会中,人们对支持生育保护措施和女性享受该类保护的权利几乎没有争议。但对于并非出于专门保护女性生殖为目的的禁止和限制女性就业的措施,则有很多争论。依据ILO原则,一般而言,男性与女性对物理性、生物性与化学性的反应没有太大的区别,因此,欧盟法律制定为保护工人健康安全而禁止使用的危险化学物质与最低暴露指数标准也对所有工人使用,除了“孕妇与产妇”有特别的限制之外,对一般女工没有设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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